关于印发定远县招投标领域相关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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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定远县经济开发区、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定远县交易项目文件会商及专家论证制度》《定远县工程监理监管制度》《定远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集中约谈制度》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标单位约谈制度》《乡镇招投标专项培训制度》《业主单位尽责抽查及问责制度》《党员干部招投标活动十条禁令》《定远县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定远县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九项制度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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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交易项目文件会商及专家论证制度

     

    为更好地体现政府投资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招标采购人、潜在投标人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市县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的适用范围

    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审计项目。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按照专家论证相关程序进行。

    二、会商小组的组建与职责

    (一)会商小组由县项目主管单位或招标人牵头组建。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房建市政类)、县交通局(公路工程类)、县水务局(水利工程类)等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参加。

    (二)会商小组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商意见书并签字。

    (三)会商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招标文件的前期批准立项、核准招标等受理事项作出说明,对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2.县财政局:负责对招标文件所涉资金来源、预算、采购程序等内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负责对项目招标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情况,提出具体意见说明和建议。

    三、会商程序

    (一)招标人和代理服务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编制法律法规依据、政策支持把握、成熟案例推荐等进行说明。

    (二)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按照会商会议议定事项进行修改和定稿。县项目主管单位或招标人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发布。参与单位应严格落实会商会议议定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三)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发布后至开标前,需要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重大补充、答疑的或修改的,须经招标人确认同意。需要进行再次会商的,由招标人提出再次会商申请,报经会商小组会议决定。

    四、论证交易文件的范围

    (一)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交易文件;

    (二)潜在投标人质疑较多无法确定的交易文件;

    (三)专业性强的项目、没有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项目招标文件。

    五、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资质条件设置是否必须、合理、完整;

    (二)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编写有无缺陷;

    (三)技术要求有无倾向性、推荐品牌是否必要;

    (四)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完整;

    (五)商务条款是否合理;

    (六)其他规定的内容。

    六、专家论证的程序

    专家论证会由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织召开,安排场地、监督论证过程,交易文件的论证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当日全部完成。论证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论证专家由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提出初选专家名单及专家详细情况。

    (二)招标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设计人员介绍设计思路,编制交易文件的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交易文件编制情况。

    (三)在论证交易文件时,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应回避,待论证专家形成统一意见后再回到论证会场办理确认手续。

    (四)论证专家围绕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内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论证专家要对交易文件提出最终论证和修改意见,并将论证意见和修改意见填写在《交易文件论证会商意见表》中,并最终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和修改意见,专家签名生效。

    (五)招标采购人对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和修改意见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填写在《交易文件论证会商意见表》中。对项目技术要求特殊或参数复杂的项目,如招标采购人与论证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招标人进行情况说明后,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

    (六)论证专家、招标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文件论证会商意见表》上共同签字确认后,代理机构根据共同签字确认的论证和修改意见,对交易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专家论证相关资料是项目资料组成部分,招标结束后,由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汇总到项目档案中。

    (七)参与专家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论证专家的个人论证意见不得外泄。

    (八)参加交易文件论证会商会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活动。

    (九)论证专家必须秉承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交易文件进行论证,论证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召开专家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由招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先行支付,根据《定远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定远县工程监理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有效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用,规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参照省、市文件要求制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工程监理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二、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尤其是对关键部位施工阶段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监理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

    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进行考勤。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化配置现场监理办公室,统一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电脑、相关技术标准及图集等。

    四、规范项目监理人员执业管理

    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在担任不超过三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五、规范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

    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定期的巡查、考评。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查检查、巡视旁站、见证取样、督促整改、核查验收等职责,对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质量和必要的施工工序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切实发挥监理作用。

    六、加强监理人员到岗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和现场考勤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认证和考勤监管。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22天。加大对新开工6个月内发生变更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变更超过2次的、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及履职情况检查力度。对总监每月考勤天数低于规定要求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抽查监管,督促其到岗履职。

    七、强化监理人员廉洁执业

    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督促其规范执业、廉洁执业。项目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提供的补贴费、加班费、礼品礼券、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安排的商务宴请、休闲娱乐等活动;不得在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劳务班组;不得获取可能影响监理工作的其他任何报酬和回报。

    八、加强监理履职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要将日常监督工作和对项目监理工作监管结合起来,加强对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实施旁站、签发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通知单及复查问题整改结果、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等。

    九、严格监管执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监理与建设、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单位以及租赁单位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同体监理、出借出卖资质挂靠监理以及项目监理人员只签字不到岗履职签字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企业信用档案。




    定远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集中约谈制度

     

    为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预防和遏制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项目廉洁、规范、高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

    通过集中约谈,及时传达精神、传导压力、传递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各参建单位自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二、约谈程序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以及县重点处、县城发集团等相关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监管或实施的项目认为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的,统一报送至县发改委,县发改委汇总后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安排开展集中约谈。

    三、约谈主体

    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负责人,项目业主单位认为需要参加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视情邀请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等相关人员参加。

    四、约谈对象

    重大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

    五、约谈内容

    1.项目业主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

    2.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日常监管情况,以及推进工程顺利实施的建议。

    3.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就项目顺利推进作出安排。

    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提要求。

    六、约谈处理

    因相关单位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改委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1.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解决,造成负面影响的;

    2.被县领导约谈后,仍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

    3.连续2个月以上累计月度投资计划完成率60%以下的;

    4.项目连续停工30天以上的;

    5.新建项目延迟开工60天以上的;

    6.超过法定工作日2倍以上时间未完成项目审批工作,导致后续审批环节难以开展,工程开工时间滞后的;

    7.同一问题连续2次被挂牌督办的;

    8.因项目推进问题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标单位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强化相关责任主体诚信履约意识,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履行主体责任,有效制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范围

    (一)常规约谈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4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中标施工、监理企业必须进行标后约谈。

    (二)提级约谈

    1.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中标施工、监理企业。

    2.项目特殊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进行提级约谈的中标施工、监理企业。

    二、约谈中标企业的主体责任人

    (一)常规约谈

    由招标主体责任人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对中标企业和监理单位进行标后约谈,可以结合施工合同签订一并进行。

    (二)提级约谈

    由招标主体责任人牵头,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委派员参加。

    三、约谈对象

    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以及该工程的项目总监。

    四、约谈主要内容

    1.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中标企业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

    4.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注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6.中标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约谈结果处理方式

    约谈结束后,招标主体责任人将《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约谈通知书》《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约谈登记表》复印后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附件:1. 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约谈通知书

    2.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约谈登记表





    附件1

     

    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约谈通知书

     

                

    根据《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标单位约谈制度》要求,请通知                                 工程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于             

            时在进行约谈。

     

     

     

     

     

    约谈主体单位(公章)

     

     

         

     

     

     

     


    附件2


       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约谈登记表

    中标企业: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中标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约谈内容:

    1.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并依据招标文件对合同签订、施工组织、工期与质量、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及前期准备工作等事项提出要求;

    2.项目主管部门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项目实施提出要求;

    3.提级约谈的项目,县发改委对项目标后监管提出要求,县纪委监委就项目实施中的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4.中标企业就项目实施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对依法签约履约、保证工期与质量、保证项目班子人员到岗并服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等事项进行表态。

    约谈目的: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强化相关责任主体诚信履约意识,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履行主体责任,有效制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标企业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2.按期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不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选择的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5.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注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6.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

     

    中标企业:(签字)

     

    职务:                     签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约谈单位:                  签字:

     

    参加单位:                  签字:

                                                   





    乡镇招投标专项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加强乡镇招标人队伍建设,提高我县招标人依法招标管理水平,强化招标人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健全优化招标投标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涉及的主体、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流程,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概况,建设工程招投标关键问题,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及法律后果、串通招投标认定,标后监管,招标人廉政风险等。

    二、培训计划

    由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安排,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遇国家、省、市招投标相关政策调整的,适时组织开展。

    三、培训组织

    县发改委负责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培训,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领域行业管理要求培训,县纪委监委选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培训以线下集中培训为主,也可以适时安排线上培训。

    四、参加人员

    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具体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业务人员。




    业主单位尽责抽查及问责制度

     

    为加强定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落实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深化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办秘〔20181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标后抽查组织实施

    县发改委根据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预警提示和反馈情况,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全年累计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限额以上交易项目数量的20%

    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交易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

    二、抽查内容

    (一)履约保证金提交退还情况

    中标人是否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是否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建设工程是否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等手续。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监管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对在岗的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并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手续是否依法依规。

    (四)工程建设推进情况

    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其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是否按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推进协调施工过程有关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工期计划;是否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施工、监理日志。

    (五)工程款支付情况

    招标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按照签订的合同合理分担施工企业因材料上涨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经营风险。

    (六)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况

    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滁州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管系统监管,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建设单位因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三、抽查结果处理

    县发改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及人员标后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对招标采购人予以失信行为认定并披露。招标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涉嫌违纪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需对违纪者进行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送合同履约或整改落实情况不及时、不到位的,抄送县督查考核办纳入效能考核;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等情况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五)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员干部招投标活动十条禁令

     

    为促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巩固发展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就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发出十条禁令

    一、严禁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借用、冒用、盗用领导干部及退出领导岗位干部的名义,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二、严禁打探、泄露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公开的信息,违规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生产厂家、供货商、服务商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明示或暗示予以帮助,运作中标或帮助他人围标串标。

    三、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执行,利用工作或职务影响,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环节暗设条件、预留漏洞,为帮助他人内定中标、围标串标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制造条件。

    四、严禁借会议、集体研究、文件批阅等形式规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假借保密、应急等特殊名义规避招投标或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将依法应当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商品、服务等直接发包后,虚假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严禁指使他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文件过程中设置倾向性条件、非必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或者不按规定的平台、时限等发布相关信息,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严禁为招标人、采购人指定或推荐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或者违规插手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活动。

    七、严禁采取威逼、利诱、欺诈等方式,干预、影响、操纵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专家评审活动,实施违规废标、倾向性评标等不公正的行为。

    八、严禁在签订合同、项目建设或货品验收等标后工作中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违法分包、转包,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或生产厂家等。

    九、严禁在检查、验收、审计、结算、拨付等活动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公正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或者对质疑、答疑、投诉举报、处置施加影响,干扰正常的监督活动。

    十、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的决定、命令,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其他行为。




    定远县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高效有力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移送、协办联防联动管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共定远县委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办法》《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以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领域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县从事招投标活动,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进行调查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调查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监督单位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参与单位。县发改委是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主要提供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和其他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查办案件的主要职能单位。

    经县检察院牵头,可以启动联合查处办案机制,组织召开案情研判会等。

    各单位至少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为联合查处办案组成员,并确定一名为联络员。

    第五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

    (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透露保密信息、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活动的;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他人正常投标、为非法中标向相关人员或单位行贿的;

    (三)中标人拒绝按照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按约履行义务,以及违法或者违反约定转包、分包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非法获取利益、不按规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透露有关保密信息、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进行评标工作的;

    (六)领导干部和主管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第六条  涉及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等重大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需要移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启动调查程序的,由县发改委填写《定远县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见附件1),接收单位受理后成立办案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七条  在案件调查中,办案小组可就下列事项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办理。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办理:

    (一)需要协助查询相关资料的;

    (二)需要协助寻找案件相关人员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鉴别、审查证据的;

    (四)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八条  办案小组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时,向协办单位发出《定远县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协办函》(见附件2),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协办单位在接到协办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书面告知调查单位。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办案小组应当根据违法违规事实依法形成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办案小组在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的招投标项目案件,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行业监督管理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招投标竞争主体之间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应当依职权对其进行处罚:

    (一)竞争主体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的;

    (二)竞争主体之间约定中标人或商定部分竞争主体放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

    (三)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争主体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交易活动的;

    (四)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六)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规定属于串通投标或恶意串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涉嫌犯罪的串通投标案件,应根据规定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立案调查。如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函告移送单位。应当依法受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移送单位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负责将处理结果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依法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招投标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交易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管。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整改,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及时告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处理结果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十七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对招投标交易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管应当坚持主管者监管的原则,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及时对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一)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关于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现场监督等重要内容没有履行或履行存在瑕疵的;

    (二)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工程项目进度要求、质量、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监管不到位的;

    (三)工程施工和监理过程中,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的;

    (四)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发生转包(转让)、挂靠、违法分包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履约行为违法或存在瑕疵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主办和协办职责,互通信息,联合办案,共同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在联合查处办案过程中不作为、不配合的,由县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定远县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

    2.《定远县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协办函》

     


    附件1

     

    定远县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

     

    移函〔     〕号

     

                  :

    本单位于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因在调查中发现                        ,根据《定远县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贵单位依法处理。如不予受理,请书面函告我单位;如受理案件,结案后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附该案件有关材料:

     

     

     

                                     (公章)

         

     


    附件2

     

    定远县招投标项目违法违规案件协办函

     

    协函〔〕号

     

                      :

    本单位于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现依据《定远县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启动案件调查,商请贵单位协助办理。

    1.案件情况

    2.需要协助办理事项

    3.其他有关材料

     

     

     

                                     (公章)

         

     



    定远县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维护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事后监督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交易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的体制。

    二、县发改委设立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后办),牵头我县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检查工作,做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等工作。

    三、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实施跟踪、考核。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项目现场监管系统,明确专人管理;

    (二)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管理。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下列情形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1.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2.主动离职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5.签订施工或监理合同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开工或开工后连续停工达3个月及以上等情形,合同约定可以变更的。

    (三)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实施条件、支付合同价款。

    (四)按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是否按合同工期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专全隐患、扬尘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况;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合同、变更及验收信息;

    (七)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存档验收资料;

    (八)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及变更情况报告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委。

    四、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五、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负责。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中标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工程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标后办。

    六、标后办根据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预警提示和反馈情况,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全年累计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限额以上交易项目数量的20%

    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参与项目交易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

    七、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主要内容:

    1.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4.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5.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6.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是否与合同一致;

    8.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10.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2.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八、标后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项目施工单位及人员标后违法违规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二)发现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扬尘整治管理不到位、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等情形的,移送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给予停工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信用分、暂停执业等处理;

    (三)发现项目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的,移送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依法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县发改委和相关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资格等处理;

    (五)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依法立案查处等处理;

    (六)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送合同履约或整改落实情况不及时、不到位的,抄送县政府督查考核办纳入效能考核;

    (七)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等情况的,移送县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八)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标后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未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一次给予约谈提醒、二次出具监督意见书、三次报县政府督查考核办纳入效能考核。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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